潘某和邓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潘某以个人名义向合伙人芦某签下借条向其借款15000元买房,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芦某要求潘某还款,但潘某明确表示自己无钱归还,并且下落不明。芦某经查询发现邓某是潘某的妻子,认为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潘某和邓某共同偿还欠款。法院会支持芦某吗?

山西 - 忻州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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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山西 - 忻州

婚前买房,不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10-27 08:3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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