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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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辩;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

2020-10-11 21: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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