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一条的解释什么

四川 - 成都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案件咨询助手

地区:四川 - 成都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一条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
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2020-10-11 16:59:0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成都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