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解释

四川 - 广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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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务团

地区:四川 - 广安

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有关规定的,海事法院应当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依法设立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债权登记程序。债权人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人负担。

2020-10-10 18: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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