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第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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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2020-10-10 18:3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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