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广西 - 河池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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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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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企业。对已建成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

2020-10-10 13:4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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