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七条是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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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核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将更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2020-10-09 12: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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