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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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2020-10-08 07:0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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