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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谈判法务
地区:江西 - 九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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