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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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确认的案件,应当作出确认。逾期不能作出确认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人民法院。

2020-10-08 06:1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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