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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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2020-10-06 2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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