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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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规定
第六条 向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支付的扑救火灾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加保险的单位和居民,其应支付的补偿费,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解决。
(二)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其应支付的补偿费,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
(三)未参加保险的居民,其应支付的补偿费,原则上由起火责任者负责,起火责任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2020-10-05 11:5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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