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他们学校里面滑滑梯的时候同学跟他抢。儿子不让她玩就被打了。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吗?

四川 - 绵阳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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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维权顾问

地区:四川 - 绵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0-09-28 21:1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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