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第四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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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第四条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020-09-28 09:5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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