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撤案和不存疑撤案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规定中与之最接近的概念为酌定不起诉何存疑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
二、证据不足,这是实质条件。由于对“证据不足”涉及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不起诉”而不是“应当不起诉”。但“可以不起诉”是一种倾向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不起诉,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涉嫌罪行严重、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因素,也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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