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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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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盖房子后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涉及《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及《物权法》“相邻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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