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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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可否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租赁者索赔者或柜台租赁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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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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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不一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是说,在展销会主办期间,消费者应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在可以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要求赔偿;但如果消费者与销售者相距太远,索赔不方便或难以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时,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赔偿后有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权利。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7-07-26 05:2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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