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积极维权就非常重要。当今社会关于股东优先权这一问题的涉及也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受法律保障的,如果出现侵权事件的时候,进行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也是必然的。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