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有加急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2017-07-24 22:26:51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