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山西 - 晋城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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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晋城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2020-07-27 03: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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