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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吉林 - 通化 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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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通化

单位受贿罪受贿罪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
(二)两者的客体也不尽相同。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但具体案例中,要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远非理论上这么简单。在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如果发现受贿证据不足的话,则此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当然也是可以继续进行羁押的。而要是在侦查终结的时候证据还是不足的话,则此时就要考虑是否撤案了。但很多时候都是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2020-07-08 16: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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