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弟弟下楼遛狗,一个女人走在我们前面,她听到狗在叫,但是根本不是咬她,她回头拿手上的瓶子砸我们的狗,弟弟和她理论,她上来就打弟弟,随后我把她拉开,她跑去开车撞我们,导致弟弟受伤,现在我们已经报警,她自称自己怀孕了现在办理了监听居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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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06-26 22: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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