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响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
2、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
通过小编这么一讲,大家应该对未婚子女抚养协议签了对孩子好吗这一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不管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的方式,签下的子女抚养协议对孩子都是不利的。毕竟这说明男女双方分手,不在一起生活了,这对将来孩子成长还是不利的。为了尽最大可能保障孩子利益,双方应当规定好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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