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礼拜星期天我送我儿子去补习班学习游泳的时候,我儿子不小心在课堂上发生了溺水事件,那么发生这种紧急事件,作为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四川 - 巴中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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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0-05-16 01:5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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