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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安徽 - 淮北
《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公益性赠与,债权人不能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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