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院认为,解除权的制度设计,系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之体现,但若允许解除权在过长的期限内行使,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法律秩序,不利于交易稳定。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2020-05-08 18:55: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