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种类

山东 - 滨州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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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维权法务

地区:山东 - 滨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020-05-07 18:4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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