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有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购买方已经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现在需要办理过户的手续,出售方要求再合同里面追加一项义务,办理过户手续后,房子所产生的问题与出售方没有关系,对于这个义务,购买方是否需要遵守?

山西 - 吕梁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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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吕梁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2020-04-30 19: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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