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对于盗窃假币后使用的行为,通常是按照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罚的。具体的量刑,就需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处理了。实践中,不管是盗窃假币的行为,还是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千万不可做出违法行为,不然自己就会有牢狱之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珠海律师。
2020-04-29 12:18: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