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和他所在的单位出现了一些纠纷,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有关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没有?他可以随便把员工派到另外一家单位吗?如果派遣的话,这个待遇又应该怎么算呢?

吉林 - 辽源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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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20-04-21 21: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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