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我们从中可以得出“贩卖”行为包括两种:
(1)出卖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2)以出卖为目的的收购毒品行为,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一种经营的模式,“贩卖”的含义要广于“出售、出卖”,因此,买入囤货或者之后的转移、加工包装等都属于“贩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要为了出售为目的的买入及买入后转移、加工等行为均属贩卖行为。
2020-03-22 01:3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