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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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二年,发现妻子重婚,她有配偶有儿子,她另一个老公住在她父母名下的商品房里,她表示不会与另一个老公离婚。我想让她提出离婚并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她应给我多少钱?

广西 - 柳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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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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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  
(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  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可知,法律规定离婚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并且要求提出的时间是离婚的当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2020-03-01 19:0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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