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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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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 (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 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可知,法律规定离婚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并且要求提出的时间是离婚的当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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