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在哺乳期内,孩子还未满一周岁,我现在重新回单位去上班,发现单位给我规定劳动强度都比较高,我觉得我承受不了那是合乎劳动法的规定吗?

新疆 - 阿克苏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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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谈判法务

地区:新疆 - 阿克苏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0-01-12 11: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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