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因此,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是无权出租和买卖车位的。
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权。
四、对于物业的强制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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