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受贿中的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行为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分三类: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③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关系密切的人”也有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两罪的主体有小部分重合,即当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关系密切的人”,这时候两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斡旋受贿行为是利用第三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也必须以本人职务上的职权地位影响为前提。也就是说,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必须存在职务上的影响关系才能够成立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影响关系强调的是与职务关联。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的行为人和被利用者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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