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路过一个街道对面,发生了打架,我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让我去警察局做一份笔录,但是我怕别人打击报复,我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不公开我的姓名吗?

甘肃 - 酒泉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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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法律顾问

地区:甘肃 - 酒泉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因此,报案人应该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如果报案人担心被打击报复,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2019-09-27 11: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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