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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法律规定分析,“住改商”,一定要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书,才可以经营,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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