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转让股权事项作出规定。同年7月,甲欲转让所持股权给庚,并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乙表示同意,丙、丁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戊曾与庚共事,双方有过节,故坚决反对。2009年9月,甲将股权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丁不服,认为股权的转让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自己不同意,故此转让无效。甲将股权转让给庚,应否经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

安徽 - 淮北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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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律顾问

地区:安徽 - 淮北

您好,你所说的问题中,丙已经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各位股东,乙、丁接到通知后30日仍未作出答复,所以乙、丁过期未作答复的也被视为同意,默认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丙的股权转让,可视乙、丁已同意转让。

2019-09-03 08: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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