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9-08-16 04: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