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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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