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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优选法务
地区:黑龙江 - 鸡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随着我国国家的婚姻法的规定,方面双方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按照法院的审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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