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限定法院诉讼排除妨碍准则如下:
排除妨害纷争,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纷争。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限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害纷争的构成要件 我俩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纷争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做法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做法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导致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差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做法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做法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2019-06-28 07:3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