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本人在广州的一家公司上班,当天入职时就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时间。可是在满一年后,公司以亏损为由对员工进行了大面积的裁员,我也是其中的一位。我想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是否能够向公司索要一定的赔偿金?

宁夏 - 中卫市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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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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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06-26 16: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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