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案件,当年因为抢劫无意捅伤了受害者,逃了几年,没被抓到,躲躲藏藏的,但一直良心不安,于是就自动投案,向警方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可否认定为自首呢

内蒙古 - 锡林郭勒盟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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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调解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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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自首表现在两方面,第
一,主动投案;第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您所说的在逃被外省抓获如果是符合此种情形的话,也可以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自首必须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9-06-23 22: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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