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奏效后两年之内原告能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经过中原被告两方能够达到和解协议。执行经过中被告不存在有本领而拒不履行裁判的情形,就不会承受刑事职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定。前款限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限定分期履行的,从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未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奏效之日起计量。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两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到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两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路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到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奏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2019-06-07 23: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