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侦查立案。在法院调查取证阶段,并未获取够的证据来证明我朋友具有犯罪的事实。因此,一审我朋友无罪,但是原告仍然认为我朋友有罪,多次进行投诉,每一次调查取证都未获得新的进展,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朋友该如何处理?

广西 - 百色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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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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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9-05-14 23:1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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