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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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买好一套房,我爸妈发生大部分钱。就是卖房之前写一个字据。关于卖掉房屋之后的资本分配这样有法律效力不我想离婚前先把房卖了。

湖南 - 株洲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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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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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给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获到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得到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配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平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半一方参与还贷的事实上情况,对其作出平等合法的赔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偿还务也应由其继续承受,这样处置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典质借贷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钱本领的基础上才认可借贷的,其隶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受还钱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5-25 15: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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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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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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