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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智略家
地区:河北 - 石家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不准许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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