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娃儿的一方想要变换娃儿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由: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娃儿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娃儿的姓。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人非常看重传宗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过改变娃儿的姓(通常为男子),以达到让另一方绝后的心理需要。二是,由于种种原由,一方认为娃儿的姓名需要改变,只改变姓名而不改变姓。三是,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二婚,想将娃儿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离婚后,直接抚养娃儿的一方得到了亲自抚养娃儿并与娃儿共有生活的权利,而不得得到了对娃儿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娃儿的亲子关系。爸妈娃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娃儿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商量,达到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解决姓名变换登记。《婚姻法》第22条限定:“娃儿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限定:“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娃儿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惹起纷争的,应责令恢光复姓氏。”因此,爸妈离婚后,对改变娃儿姓氏应当商量。未成年娃儿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意见,也能够听取其意见。成年娃儿能够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2019-04-28 10:43: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