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5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中,此时后排乘客高声叫嚷有人偷钱包,原来是小偷正用小刀划开乘客的包偷盗时被乘客发现了。小偷见事情败露,恼羞成怒,用小刀划伤乘客,并用刀向四周乱划,要求司机开门让他下车,司机怕小偷伤及无辜,开门让小偷下车。后警方赶到,乘客认为是司机放走小偷要司机赔偿他的损失,司机应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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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于公交车上经常发生偷窃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公交车的安全保障义务。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并不是普通公民或者企业有能力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公交车上的偷窃和第三人侵害,司机只要履行应尽的救助义务,就不应承担乘客的损失。

2019-04-16 21:1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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