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西青区法务团
地区:青海 - 玉树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